
四川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
《四川省雷電災害防御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3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防御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四川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雷電災害防御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納入同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雷電災害應急處置方案,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做好雷電災害防御相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雷電災害防御科普知識宣傳和培訓,提高公眾防御雷電災害的意識和能力。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雷電災害防御科普知識的宣傳。
第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站負責雷電天氣監測,并按照職責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雷電天氣預警預報。
廣播、電視、報紙、通信和信息網絡等媒體收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要求播發的雷電天氣預警預報信息后,應當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
第七條 下列建(構)筑物、場所或設施,應當安裝雷電災害防護裝置(以下簡稱防雷裝置),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一)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規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筑物
(二)計算機信息網絡系統;
(三)石油、燃氣等易燃易爆物資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輸送、銷售等場所和設施;
(四)學校、醫院、交通運輸、通信、廣播電視、金融證券、文化體育、商業、旅游、文物等公共場所和設施;
(五)大型娛樂、游樂場所和設施;
(六)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和設施。
第八條 防雷裝置的設計應當經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同意。
防雷裝置設計資料應當由建設單位報送當地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審核合格的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不得交付施工。變更和修改防雷裝置設計的應當重新報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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